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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程序解答丨案件审理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发布时间:2023-8-17

1.审核受理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审核受理主要方式是形式审核移送审理材料。(1)审查调查部门移送审理材料。审查调查部门(含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机关党委等履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职能的部门和跨室组建的审查调查组,下同)应当在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同志批准移送审理之日起3日内,将审查调查报告等材料和全部案卷、证据移送案件审理室。移送审理的案件相关材料包括以下材料:①审查调查报告;②忏悔反思材料(含誊清稿、手写稿);③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④涉案财物报告等专项报告。其中,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还需要审核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标准组卷,是否附起诉意见书,并移送同步录音录像材料及审查调查部门同录自查材料[主要内容应写明全部讯(询)问同步录音录像与对应讯(询)问笔录是否一致、有无实质性差异、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涉案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对涉案人(包括涉案单位)逐一写明违纪违法、涉嫌犯罪事实和处理意见,其中须写明是否移送起诉,对不予移送起诉的应当写明理由;系党员、公职人员的,写明是否按程序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建议组织部门给予组织处理;系非党员、非公职人员的,写明是否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等]、敏感信息情况说明等材料。移送审理前,审查调查部门就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疑难复杂问题向有关机关咨询的,应当在移送审理时将咨询工作记录等材料一并移送案件审理室。(2)案件审理部门要安排内勤等专人重点审核以下内容:①审批要求。审查调查报告等材料应当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本应本级审查调查,但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审理的案件,下级是否履行审理程序。②材料要求。审查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审查调查部门要填写案件审理移送表,移送表应当列明移送审理案件名称、立案时间、留置时间、简要案情,拟给予处分的种类,移送审理时间。其中,对移送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形式审核时,应当重点审核审查调查部门是否将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案卷材料按照刑事诉讼要求单独立卷,在审查调查报告中是否单独表述已查明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是否形成起诉建议书等。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一条。

 

2.如何处理审理中遇到的专业性问题?

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比如,涉及干部选拔任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可征求组织部门意见;涉及发放津补贴的,征求财政、审计、人社部门等意见。同时,为增强审理的精准度,审理组要加强与审查调查组沟通,全面及时掌握案件背景等“活情况”。

法规依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十五条。

 

3.如何保障被审查调查人权利?

审理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要求,保障党员权利。(1)审核审查调查程序是否依纪合规。要重点审核立案决定是否及时向本人宣布并通报所在单位、留置案件是否将留置决定通知家属、对被留置的党员是否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中止其党员权利,上述程序均关系到相关党组织、个人的知情权,确保党员权利保障的规范性、严肃性。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还要重点审核违纪违法事实见面材料,审核见面程序是否规范、事实表述是否全面客观,特别在被审查调查人不签署意见或对事实、定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要审核具体原因及审查调查组是否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注明情况。(2)取证手续和方式是否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对党员进行监督执纪中应当充分保障党员权利,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手段、措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均明确了审查调查手续的具体要求。审理人员在审核案件材料时,因时间有限等因素,只注重审核证据具体内容,往往忽视对取证规范性、合法性的审核。如审核笔录时,只审核相关证据之间能否互相印证,而对谈话时是否告知谈话对象权利、是否存在诱供、指供内容,是否保障其饮食、休息,以及是否听取、记录被审查调查人的申辩等方面的审核关注不够。而这些程序、手续等反映取证过程和方式的材料,往往能够暴露出取证是否依法合规问题,进而影响谈话对象的合法权益。审理人员要强化全面审核意识,进一步加强对程序、手续审核力度,并调看同步录音录像,核查其与谈话笔录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对相关线索或材料证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审理部门要及时建议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4.为什么要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原则?

审查与审理分开是审理工作基本要求,目的是防止审理人员先入为主,影响审理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作用的发挥,所以规定案件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实践中,经常出现审查调查组抽调审理部门有关同志参加审查调查阶段的证据审核工作,即便审理人员未作为审查调查组成员,后续也不能参加该案的审理工作。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

 

5.审理报告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审理报告应当列明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涉案财物情况、被审查调查人态度和认识、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审理组意见等。

对于存在涉嫌犯罪问题的审理报告,主要违纪违法事实部分一般应按照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包括职务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和涉嫌犯罪问题三部分进行归类表述。对于涉嫌犯罪问题,在审理报告中对相关事实进行简要表述,在起诉意见书中进行详细表述。审理报告附件应当包括被审查调查人的简历、忏悔反思或检讨材料、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起诉意见书(稿)等。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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