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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程序解答丨证据审核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发布时间:2023-8-17

1.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不得带框框、主观臆断、偏听偏信;必须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公民的合法权利。任何党员和群众都有向党组织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情的义务。(1)收集证据的具体要求。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或者调取原件副本、复印件。(2)鉴别和使用证据。纪检监察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全面、客观地收集、固定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只有被调查人陈述或者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被调查人陈述或者供述,证据符合党纪条规和法律规定标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审查认定证据,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


2.职务违法案件证据标准是什么?
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违法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确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定性处置的事实都有证据证实。(2)定案证据真实、合法。(3)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4)综合全案证据,所认定事实清晰且令人信服。“事实清晰”指认定的每一起事实、情节等都有两个及以上独立来源的证据予以证实,印证相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责任、因果关系等构成要素。“令人信服”主要指认定的事实让人相信、令人服气,对应相关辩解和疑点,仍符合日常逻辑和生活经验等法则,达到高度盖然性和可信度。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3.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包括哪些?
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和证人。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4.如何处理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1)言词证据依法排除。对于调查人员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调查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所谓暴力的方法,是指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证言、陈述;威胁的方法,是指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证言、陈述。(2)物证、书证有条件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主要考虑与言词证据相比,物证、书证证明效力的稳定性,且“一刀切”排除后,物证、书证具有唯一性,客观上可能无法重新取证,可能导致证据链条无法复原。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5.对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具体审核程序是什么?(1)关于排非责任部门和启动。证据是案件质量的基础,排除非法证据要求贯穿于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纪检监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依据职责进行调查核实。对于被调查人控告、举报调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核。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2)关于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对有关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定性处置、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认定审查调查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处理,另行指派审查调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3)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排非衔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到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控告、举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需要指出的是,在违纪案件中也要重视排非,不限于移送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案件。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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