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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廉洁 | 两千年前司法公正的记载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发布时间:20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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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律》高清扫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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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律》1974年出土于居延甲渠候官遗址第10号探方中。木简呈一行书写,文字清晰,上端略有缺口。长22厘米,宽1.7厘米,厚0.3厘米。从简文内容来看,此简为汉代《囚律》佚文。简文大意是根据《囚律》的规定,凡涉及起诉案件且无论案件轻重,皆由所属地方二千石官员进行受理审判。

《囚律》是规定诉讼关系的法律,属于程序法范畴。一般认为,《囚律》源于战国时“魏文侯师李悝”所著《法经》,后被商鞅携入秦国,改《法经》六法为六律。秦统一六国后,《囚律》随着秦国的法律一起被推行至全国。汉相萧何在秦六律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律,修成《九章律》,《囚律》篇被《九章律》所继承。汉代《囚律》包括告劾(起诉)、传覆(再次传唤审问)、系囚(拘押狱中囚犯)、鞫狱(审理案件)、断狱(审理判决案件)等条目内容。

此条简文所记载的正是汉代《囚律》中告劾之法的律条,它既是在法律上对告劾程序作出的规定,也表明就地方的司法机构而言,二千石官所统辖的郡太守府是受理各种告劾的最高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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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彩绘木獬豸(古人认为,獬豸是一种能够辨别是非曲直的神兽,也是“正大光明”“清平公正”的象征) 武威磨嘴子汉墓出土

根据《周礼•秋官司寇•乡士》记载:“士师受中。”郑玄注曰:“受狱讼之成也。郑司农云:士师受中,若今二千石受其狱也。中者,刑罚之中也。”贾公彦疏曰:“士师当受取上成定中平文书。汉时,受二千石禄廪郡守之等,受在下已成之狱官。”沈家本在《汉律摭遗》中进一步指出:“二千石受其狱,谓郡守受在下之爱书也。”这里无疑也包括了受理各种自下而上的告劾案件。

从居延新简所出的数份劾状来看,劾状在某“氏”手中完成后,便被移往上级署候。“候”收到劾状后,通常由“候”的文职属吏令史,根据原始劾状制作出呈送上级司法机关居延县狱的公文,也就是所谓的移劾状。居延县狱收到劾状后,依该律条“告劾毋轻重皆关属所二千石官”的规定,理应继续将劾状上达至郡太守府。如我们之前了解到的《候粟君所责寇恩事》一案,尽管居延县廷对候粟君作出了“政不直”的结论,但仍需“以法亟报”,以获得郡太守的准可。(苏阳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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