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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1-10-24

关于对4起酒后驾驶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进一步增强全县干部职工的纪法意识,充分发挥违纪违法问题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近期查处的4起酒后驾驶违法典型案例报如下:

1.牙利吉办事处阿纳行政村驻村干部英旦杰同志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典型案例。2020年9月8日11时45分许,牙利吉办事处阿纳行政村驻村干部英旦杰驾驶甘P75570号小型轿车前往牙利吉,在国道316线2916公里300米处夏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阿木去乎中队民警执行日常查车时,英旦杰无法提供机动车驾驶证,经民警通过公安网系统查询发现英旦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其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60.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因英旦杰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20年9月9日,夏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英旦杰进行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夏河县纪委于2021年4月19日给予英旦杰党内警告处分。

2.关于勒加才让同志涉嫌危险驾驶的典型案例。2020年12月12日,夏河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职工勒加才让驾驶甘LX9190号小型轿车,沿合作市念钦街由南向北行驶,00时30分许行驶至合作市念钦街永德大酒店门前路段停车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勒加才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81mg/100ml,并查明其未取得驾驶证,2020年12月17日,合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勒加才让进行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勒加才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18日合作市公安局向合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月27日,合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勒加才让不起诉。夏河县纪委于2021年5月7日给予勒加才让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3.关于卓么加同志危险驾驶的典型案例。2020年10月6日15时04分许,夏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省道316线2916公里加300米处(夏河县阿木去乎镇克莫尔观景台)执勤时,查获农牧村党员卓么加醉酒后驾驶甘PJ1668号小型轿车。经鉴定卓么加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0.7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5月7日,因卓么加犯危险驾驶罪,夏河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夏河县纪委于2021年6月3日给予卓么加开除党籍的处分。

4.索南扎西同志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典型案例。2021年3月7日,夏河县科才镇赞不宁行政村第一自然村农牧村党员索南扎西酒后驾驶甘PJ5508号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行驶至兰州市第十九中学对面(武都路校区)附近时,被兰州市城关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索南扎西血液乙醇含量为39.9mg/100ml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通过公安网核查系统发现,2016年11月22日因索南扎西饮酒后驾驶机动被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故2021年3月19日,索南扎西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管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夏河县纪委于2021年6月10日给予索南扎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查处的以上酒驾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中反映出我县少数党员和干部纪法意识淡薄,对党纪法规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仍出现触碰法律法规红线的问题,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及时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及农牧村党员认真学习以上典型案例,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树立好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增强遵纪守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和农村党员要从中汲取教训,深刻反思,见微知著、防微杜渐,自觉加强纪律规矩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增强纪法意识,从小事小节做起,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筑牢“防线”不越“红线”、守住“底线”。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查处党员干部,包括农牧村党员违纪违法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党员干部及农牧村党员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绝不姑息,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在全县范围内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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